法律值得信仰,但不存在绝对能够得到所有人认同的法律,也不会存在让所有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判决。
内行看门道,外行看热闹。法律是辩证思维的体现,而非极端思维,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,乃至于仅仅懂得通过KOL建立自己认知的人,不妨再多了解一下案情,了解一下法律规定,了解一下“少数说法”再对案件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评价。
我的个人看法:
1.对于这个私分案件,我认为可能是这人以钱抵刑了,这样的判决确实不能让公众信服,但是就这个罪名的法定刑(3-7)来看,属于是取了个中位,可见他本人是极力退还、辩护律师也是某种意义上极力辩护了,即使是没有上述情况,也就顶格判个7年,或许这个罪在设置的本身上相较于贪污受贿要次要一些,本身没有设置很高的法定刑;
2.对于这个拐卖的案件,根据刑法的规定,这个贩子本可以在10年以上乃至于死刑的,但是却在这个量刑幅度内判了最轻的一档,确实很令人费解,判决书没有公开,对于此种拐卖行径居然不能从重从严量刑,我更想质疑当地司法机关的政治和司法倾向的问题,而非司法制度。因为法院立场派系也是客观存在的,有的法院主张废死,有的法院却不这么认为。但是总而言之,司法判决不可能完美,有的时候确实存在“遗憾”但这样的遗憾确实值得让人反思进而在未来进行修正和补正(乃至于整顿),因为有的时候强调程序正义,正当程序反而让本应当伸张正义的案件无法伸出拳脚。
其次,至于为什么拐卖不一律判死刑,死刑或者重刑的适用和合理性是需要考量的,这一点法学家不比你更清楚?张三的“短视频”你才看了多少的时长?
3.掏鸟案或许存在严重的媒体过度渲染的情况,百度百科都能查到的事实:法院辟谣记录——第一个谣言:这些鸟不可能是一个鸟窝掏的,燕隼一般产卵2-4枚,平均3枚。要掏16只幼鸟至少要掏五六个鸟窝。第2个谣言:不可能家门口掏,食肉动物需很大狩猎范围。燕隼是活动范围捕食空间很大的猛禽,掏五六个窝必是大范围捕猎结果。第3个谣言:被判10年不仅因这次捕燕隼,他是“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”一员,曾非法收购国家二保动物凤头鹰转手出售牟利。判10年是数罪并罚结果非一个案件。
可见行为人犯罪事实和主观恶性都对得起他10年的刑期。具体大家细品。
最后,同时也要意识到,不同法益之间是完全没有作横向对比的必要的,一方面是刑法对不同法益保护设置上的问题,一方面还得考虑是否有数罪?是否有量刑情节?是否认罪认罚?证据是否充分?一篇复杂案件的判决书比新闻稿不知道要长到哪里去了。
当然,你要是说类似法益之间可以存在横向比较的必要我是认可的 ,比如看上去相似的行为,一般人偷东西(或者诈骗)3000就定罪,但官员利用职权并通过形似盗窃(诈骗、欺骗)的方式贪污公款3w以上才定罪(贪污),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才值得有讨论的空间。